問題詳情

20 對於民國 100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工作者在67人以上,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
(B)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在30人以上,應進用至少 3%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C)公營停車場應保留5%停車位為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位
(D)身心障礙者可享用承租國宅的優先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0831
統計:A(452),B(29),C(43),D(78),E(0)

用户評論

莊福元】評論

(D)缺少一個條件喔,就是身障者要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時,才享有承租國宅的優先權。不是單純租給身障者住的。

偽課員】評論

那為什麼不能選d?? 如果照67條來看的話,不是'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   嗎??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身心障礙者就業名額3%停車位2%第五十六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相關罰則】第一項~§99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