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下列對警察所為處分之行政救濟敘述,何者正確?
(A) 對交通違規處分之訴願
(B) 對扣留物品處分之訴願
(C) 對不准集會遊行申請處分之申復
(D) 對違序裁罰處分之聲明異議
(E) 對服務機關人事申誡處分之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困難0.35461
統計:A(28),B(71),C(121),D(116),E(27)

用户評論

沈邵群】評論

E.申誡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應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複審應參考同法第25條,其對於影響其身份或金錢關係之行政處分,得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複審之救濟。

lovos】評論

個人認為,扣留是一種事實行為,視情況可以是即時強制也可以是直接強制,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非財產給付),課予機關償還物品之行為義務。但依據行政罰法之規定,確如各位所述,不服扣留先提起聲明異議,不服聲明決定逕提行政訴訟。這裡的聲明異議會將扣留的事實行為轉變成一種行政處分,但依據同法規定不服扣留處分是逕提行政訴訟而不是訴願。如果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扣留,係一種即時強制而非扣留處分。警方行使職權,扣留民眾物品時,民眾覺得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至損害其權益,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裡是針對警察的程序行為作為標的提起訴願,也並非扣留處分。扣留於行政執行法內有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不論何種皆...

NikiLau】評論

扣留是及時強制沒有錯 但在警查職權行使法29條 在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時 利害關西人( 被東西扣留的那個人,可以先表示異議,事後提出訴願 行政訴訟 這是法律明文 ( 當然有學者認為 訴願是立法錯誤 但還是照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