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執行應做成筆錄或報告書
(B) 對人之管束,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C)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以強制力實施
(D)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逾二十四小時,但必須說明理由
(E) 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六十日內決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適中0.520325
統計:A(87),B(102),C(107),D(8),E(20)

用户評論

【用戶】azin0609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 3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用戶】堅持到底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