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in0609】評論
小整理收容:14歲以下限定管教:未滿14、14以上18未滿監護: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喑啞人士
【陳甜心】評論
C得減
【hatespring】評論
第 9 條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二、滿七十歲人。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