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eth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五條(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用戶】Ting Li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4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修改成為14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會(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用戶】樂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一、保險費率之審議。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