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及丁。丙 10 歲,丁 3 歲時,甲忽然離家出走不知去向。15 年後甲再度出現,下列關於其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有受扶養之必要,且經法院死亡宣告,於該宣告未撤銷前,甲亦得請求乙為扶養
(B)甲請求丙為扶養,丙得以甲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聲請法院減免其義務
(C)甲請求乙為扶養,乙因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乙得減輕其義務
(D)丁對歸來之甲故意重大侮辱後,丁請求甲為扶養,甲得請求法院減免其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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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C)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D)第 1118-1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B)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丁)為負扶養義務者(甲)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