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個資法擴大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不論是否經電腦處理,均屬之。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係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3。另外,個資法將兩項個人資料排除於保護客體範圍外,一則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在臉書上張貼家人朋友之聚餐或活動等照片;另則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資料,如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影音或圖片等資訊4。2015年12月15日立法院通過修正個資法,其中第6條第1項所列6款個人特種資料,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與醫療機構之運作更是息息相關。醫療機構在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較一般個人資料之管理更為嚴格,須符合個資法第6條之規定始得為之。而病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須依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利用則依個資法第20條之規定,以加強保護個人之隱私權益。公立醫療機構亦屬公務機關的一環,醫事人員不得無故洩漏個人資料,如有特殊需求時,應有相關法律依據始得提供。若有任意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等隱私者,視同具有公務員身份將適用刑法、民法、行政、國家賠償等罰責。爰此,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相關事項,實值得大家密切關注與正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法律明文規定。2、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5、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6、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https://wd.vghtpe.gov.tw/edupaper/Fpage.action?muid=11424&fid=10708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個資法擴大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
【阿杰】評論
此題為「意圖營利」之舉,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