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函的結構中,「辦法」一項可因公文內容改為其他名稱,下列何者不宜?
(A)原因
(B)擬辦
(C)建議
(D)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4434
統計:A(276),B(15),C(18),D(80),E(0)

用户評論

Chien Yu Yu】評論

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