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欣佳】評論
地方稅法[通則]法.律.條例.通則---法律
【抹綠奶茶】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也有寫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吳偉哲】評論
被「制定」兩個字給誤導<
【metaphor best】評論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