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甲在乙的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以及地上權存續期限的約定,若甲想要拋棄其地上權時, 應該如何做?
(A)甲可支付未到期之一年份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B)甲可支付未到期之二年份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C)甲可支付未到期之三年份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D)甲應支付未到期之四年份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1479
統計:A(88),B(65),C(399),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用戶】Gig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有地租、未定期限: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租金拋棄權利。

【用戶】巴德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