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50-1條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nita】評論
850之1
【無個性的臭久】評論
農育2字 約莫20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