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suku】評論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928條Ⅰ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Ⅱ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有三處共同點:一、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二、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三、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同點:標的物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題目:債權人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可以占有、留置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之動產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RnQ7B6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