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第50條 節錄第一項I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簡單整理:按址投遞→無法投交→發通知招領→招領次日15日後(共16)→退回寄件人郵件處理規則 第56條 節錄第六項 (題目的3)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shawn 108】評論
第六十一條國內包裹經招領或通知逾十五日仍...
【信】評論
郵務營業規章 第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