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分支機構之美國 A 公司為境內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獲取之收入,因成本費用分攤困難,經財政部核准得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按收入額百分比計算所得者,則甲公司支付 300,000 元技術服務報酬予 A 公司時,其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A)30,000 元
(B)45,000 元
(C)60,000 元
(D)75,000 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9836
統計:A(33),B(161),C(19),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際運輸等事業、稅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①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 ②其他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

【用戶】commu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00000*0.15=45000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25條:「I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報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用戶】簡太一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①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看完整詳解

【用戶】commu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00000*0.15=45000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25條:「I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報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