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的配偶乙懷有 7 個月大的胎兒丙,甲、乙雙方共同討論後,由甲向丁購買一戶預售屋。甲支付部分價金給丁之後,某日甲搭船出海潛水,卻未隨船返航,也不知去向。請依本例情形,說明對甲的死亡宣告應符合那些要件?宣告後會發生何等效力?丙的權利能力應如何認定?(3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096
統計:A(10356),B(29),C(7),D(165),E(0)

用户評論

【用戶】lf5lf5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血六姻五;收四六.血流已無.收屍囉~

【用戶】Shi Jo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 民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用戶】願得一心人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筆記一下~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