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2020 年 4 月 1 日法務部對死刑犯翁仁賢執行槍決,法務部表示考量翁仁賢所犯是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罪,案發時以潑灑汽油火燒之殘酷手段,殺害年邁且手無寸鐵之親生父母、仍就讀醫學系 6 年級之親姪 2 人與素無仇隙之姪媳及其父之看護共 6 人,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依法執行死刑。
【題組】49.「法警朝著死囚後背,對準心臟部位開一槍,使其伏法。」並不構成殺人罪,是由於下列何項阻卻違法事由?
(A)依照法令的行為
(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的行為
(D)緊急避難的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花太太】評論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