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少年內為之?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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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60378343】評論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