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第 11 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whappy501】評論
(A)政務人員並適用(C)等免撤職處分(D)又可稱之為「免職」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免除職務」(B)其法律效果為「終身褫奪公務員資格」
【凱】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