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題目: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依法宣告後,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D)輔助
【阿立】評論
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依法宣告後,應為下列何種登記?(A)認領 (B)收養 (C)監護 (D)輔助戶籍法 第7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民法 第1065條(認領定義:只有生父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戶籍法 第7條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民法 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戶籍法 第11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戶籍法 第12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popo】評論
戶籍法 第12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