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A)戶籍登記,以家長、親屬團體與親屬會議共同決議後始得進行登記(符合戶籍法登記事項,得為登記)(B)一人不得同時有二戶籍戶籍法 第3條第三項: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C)超過 70 歲且單獨生活者,不得成為一戶,但得與親屬團體協議後,合戶登記之戶籍法 第3條第二項: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D)不具親屬關係者,不得登記為同一戶籍共同事業戶不須有親屬關係,仍得為同一戶籍。
【阿立】評論
關於家、戶與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戶籍登記,以家長、親屬團體與親屬會議共同決議後始得進行登記(依戶籍法進行登記)(B)一人不得同時有二戶籍(C)超過 70 歲且單獨生活者,不得成為一戶,但得與親屬團體協議後,合戶登記之(沒有要件限制)(D)不具親屬關係者,不得登記為同一戶籍(寄居人、共同事業戶沒有親屬關係)戶籍法 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戶籍法 第3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戶長之配偶。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五、戶長之旁系親屬。六、其他家屬。七、寄居人。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受僱人。三、學生。四、收容人。五、其他成員。六、寄居人。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