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種登記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結婚者
(B)離婚登記
(C)認領登記
(D)監護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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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sia98741】評論

(A)戶籍法 第33條 第一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B)戶籍法第34條 但書: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C)戶籍法 第30條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D)戶籍法 第35條第一項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阿立】評論

下列何種登記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A)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結婚者(B)離婚登記    (C)認領登記    (D)監護登記戶籍法  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戶籍法  第34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戶籍法  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戶籍法  第35條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