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1. 監護登記:戶籍法 11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民法第14條第一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2. 輔助登記:戶籍法 12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民法第15條之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阿立】評論
關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時因心智缺陷且欠缺辨識能力者,應為監護登記(B)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C)精神障礙致難以辨識其行為違法者,應為無行為能力之登記(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應為限制行為能力之登記戶籍法 第11條(監護登記)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戶籍法 第12條(輔助登記)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