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D) 戶籍法 第 16 條III.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不用遷出登記)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白】評論
戶籍法 第 16 條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A)。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C)。
【阿立】評論
有關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B)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D)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因公派駐境外不為遷出登記)戶籍法 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