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出賣 A 屋予乙,尚未交付和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給乙,乙已支付價金,但在交付 A 屋之前夕,丙隨機放火而燒毀 A 屋。有關其法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乙已支付價金,房屋失火所生損害之危險,應由乙負擔之
(C)乙對甲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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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甲出賣 A 屋予乙,尚未交付和辦理所有...

Aimee Kung】評論

民法 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烏嘿嘿】評論

B 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最佳姐】評論

(A)債權不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故乙不得對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B)民法§373 甲未交屋,故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不應由買受人乙負擔(C)民法§225 I 甲無可歸責事由,乙不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D)民法§225 II 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225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I.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