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選項A→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選項B→著作權法第88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選項C→(有刑事處罰的原因如下)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garciawu1022】評論
感謝8F大大。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人格權」,須符合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要件方可。
【Zack Fang】評論
第 18 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換句話說,沒故意沒過失,合理使用的狀況下不算侵害。
【我要上!】評論
智財民事責任簡單來說就是故意過失才負損害賠償責任,排除侵害是無過失責任,兩個感覺有點像民184和民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