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B)屬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C)其保障範圍包括教學內容及課程之訂定
(D)其保障範圍不包括學位資格考試相關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0528
統計:A(159),B(52),C(183),D(62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大學自治

用户評論

【用戶】Wang Natsum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63號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用戶】鄭仲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其保障範圍不包括學位資格考試相關事項~~這個選項應該是對吧??

【用戶】louiszex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380 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