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娃娃】評論
是的!現在的特教法(98.11.18)第 十二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已經沒有規定幾年了!
【Emily Chao】評論
特殊教育法(102.1.23)第12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資料出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林怡芬】評論
BUT可以參考一下《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第 7 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第 8 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
【wei ling,Lin】評論
記得有改了唷高中可延長至四年其餘階段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