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佑昕】評論
舉動犯構成要件只須以一定身體動靜為內容,而不以結果發生為必要之犯罪,一經著手實行,其犯罪即屬成立。 舉動犯可分積極舉動犯與消極舉動犯,積極舉動犯須出諸積極之舉動,就是必須有行為、動作,例如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或公然猥褻罪(刑法第234條),消極舉動犯出諸消極之舉動,就是沒有作為、動作,例如聚眾不解散罪 (刑法第149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不退去罪 (刑法第306條第2項)例如施明德等人聚眾紅衫軍包圍總統府。 舉動犯限於故意犯,行為人必須認識他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積極舉動犯)或他行為是法律條文明文規定(消極舉動犯),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他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或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就不能認定他有舉動故意。�X�B:認識什麼是舉動犯 -91年光復大陸三軍總司令許嘉麟(原名許正傑)網站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sheujialan1/2680900#ixzz2CijgB7E1
【Zoey Hsu】評論
形式犯(又稱舉動犯或行為犯)指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於其行為完成時其犯罪即告成立者。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例如有配偶之人只要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37條);行為人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構成普通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其他如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一項)…等是。形式犯,既祉需要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完成,其犯罪即告成立,故通說認為此種犯罪行為自始即已排除犯罪結果,自無實行未遂之觀念存在。形式犯並非意味著一經著手,行為即刻完成而成立既遂之犯罪,例如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一項)或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仍須至行為完成方為既遂。
【genlan】評論
(D)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例如有配偶之人只要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37條);行為人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構成普通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其他如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一項)…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