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ducationist6
【年級】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1.根據我國現行的《性別帄等教育法》,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24 小時內 (B)48 小時內 (C)72 小時內 (D)96 小時內修改成為21.根據我國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24 小時內 (B)48 小時內 (C)72 小時內 (D)96 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