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 Hwang】評論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
【小花】評論
物品管理手冊第二十四條 (民國106年修正):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