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_we】評論
增加記憶法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
【徐雅香】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8條: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第63條,記違規點數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