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邦邦】評論
甲乙兩人是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4親等,
【Lin Tony】評論
註:民法1077III: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只能順便假設甲乙的結婚當下都是成年人。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涂邦邦 正解,謝謝,這題是在考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才對,不是第10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