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並無可對外保證之規定,甲公司董事長A竟對外以甲公司廠房,為某B對某C之債務設定抵押權,有關此項行為,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本件系爭保證對甲公司不生效力
(B)本件系爭保證效力僅存在於A個人與某C之間
(C)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物保與為他人之保證人無殊,亦為公司法第 16 條所禁止
(D)本件某C可選擇對甲公司或A主張系爭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devil59162】評論

公司法第16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