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不得扣押?
(A)殺人罪被告所有之兇刀
(B)販毒罪之毒品
(C)公務員職務保管之應秘密文書而未經監督機關允許
(D)強制性交罪被害人當日穿著之內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5069
統計:A(7),B(10),C(2358),D(174),E(0)

用户評論

【用戶】NaM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34條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扣押之客體)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刑事訴訟法 搜索及扣押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公務員職務保管之應秘密文書而未經監督機關允許不得扣押 V刑事訴訟法 第134條 (扣押之限制-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