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如桃園市議會對於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決議不通過,桃園市政府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桃園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敘明理由函復桃園市議會
(B)報請內政部為協商
(C)敘明理由送請桃園市議會覆議
(D)報請內政部函告該決議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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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o Chang Kuo】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縣 (市) 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 (市) 規章。二、議決縣 (市) 預算。三、議決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 (市) 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 (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縣 (市) 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縣 (市) 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第 39 條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

amy6666a】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桃園市=直轄市直...

Piao】評論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所以只有議決直轄市議員的提案跟接受請願是屬於函復,其他都是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