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atsu】評論
少年虞犯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而言。因少年法庭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是對於已發生犯罪行為的少年,予以處罰,屬治標性質,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原則,對於按其行狀、性格足認有犯罪之虞的少年,將其列入處理對象,及時袪除其犯罪危險性的存在,以防患於未然,對於少年和社會均有利,這就是法律明定少年虞犯的理由。茲分別說明如次: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所謂「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