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公有公共設施」?
(A)公立公園
(B)封閉整修中的道路
(C)台北市立游泳池
(D)花蓮縣立文化中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4254
統計:A(18),B(2495),C(128),D(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國家賠償的類型、大法官釋字第469號國家賠償之解釋

用户評論

愛德華】評論

公有之公共設施公共設施,係指行政主體為特定的目的所提供設置之有體物或物之設備而言。諸如公園、道路、學校、河道、橋樑、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之房舍及其附屬設備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公共設施」是否以公有者為限,如國家向人民租借或徵用民宅使用,抑或產生公用地役關係10,上開等設施有欠缺,致人民之身體、生命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否負損害責任?甲說11:認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定之公共設施,應從嚴解釋,宜以公家所有者為限。蓋如非公有設施而有國家賠償,其責任未免過重,同時被害人民仍可依民法第191條規定請求真正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說12:認為公有公共設施應從寬解釋,實不必以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者為限,其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