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種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不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A)持股百分之五之股東
(B)公司董事
(C)公司監察人
(D)公司經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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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