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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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第 3-1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註: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委託人是指對其財產權有處分能力,而將其財產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指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信託行為受讓信託財產,並就信託財產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是在信託中,委託人所意圖給予信託利益的人及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