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A)記大過
(B)減俸
(C)降級
(D)解聘或免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2),B(0),C(0),D(12),E(0)
用户評論
【candice】評論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