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1】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十五.(一).6.(1)】書函: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乙、舉凡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評論
「閱讀下文,並回答第 12 題至第 13 題 .... 」
【盧妍蓁】評論
依「公文程式條例」: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簡述如下: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間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下行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 (2)上行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3)平行文:同級機關間行文時。(4)斜行文:不相隸屬關係之不同級機關往來之公文書。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6.其他公文:(1)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