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評論
成立略誘罪都必須違反監督權人之意思,如監督權人已同意自不成立略誘罪
【Yiting Hsu】評論
略誘罪和和誘罪之保護法益,均為父母或其他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略誘&和誘的區別,以行為人對【被誘人】所施之【手段】如何為斷。略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當手段,使被誘人喪失自主力。和誘-取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尚有自主意思。(A)正確。 因為略誘罪之保護法益非被誘人之意思決定自由,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 未造成略誘罪之保護法益侵害,無由成立刑法第 241 條。(B)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由於該同意具有瑕疵,仍屬違反被誘人之意願之略誘。(C)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214第3項)。(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因子女之家庭監督權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D選項中仍有侵害他方監督權而構成略誘。
【曾心怡】評論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 (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的處罰比和誘重。
【Ya Ya Chou】評論
保護法益為 父母 或其 他監督權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