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執行者,其性質即為代履行
(B)行為人違規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尚未繳納前,義務人已死亡者,一律不得強制執行
(C)行政執行均應有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D)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課予怠金
(E)人民對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不服,經聲明異議仍未獲救濟,對於該異議之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難度:非常困難0.133333
統計:A(15),B(31),C(25),D(7),E(23)

用户評論

【用戶】Astrid.H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E選項有疑義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行政救濟程序可分為法院外救濟程序(即行政體系內部救濟程序) 與法院內救濟程序(即行政訴訟程序),二者功能有別,無從互相 代替。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係屬法院外救濟程序,不能 據以認為無需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且執行雖貴在迅速,然為使執 行爭議之救濟程序不過於冗長,爭議早日決定,,解釋上就對具行政處分性質執行措施之聲明異議,應認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定之聲明異 議程序實質上與訴願程序相當,義務人經此異議程序,如有不服,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非曲解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認立法者有 限制提起行政爭訟之意。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A)錯, 多半代履行應由第三人為之而非行政機關。(B)錯,行程法第15條規定,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行政機關可以續行執行。(C)錯,及時強制及不以基礎處分做為執行發動的前提,並未有處分作為執行名義。(E)???, 我不知道啦!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E選項應許人民提起訴願、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