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評論
1. 教師的義務:(§17)(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9)擔任導師。(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Blythe Lee】評論
傻傻分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