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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此為傳喚。刑訴7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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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簽發傳票 V(C)聲請法院准予簽發傳票X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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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簽發通知書 X刑事訴訟法 第71-1條 (到場詢問通知書)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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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聲請法院簽發拘票 X刑事訴訟法 第77條 (拘提-拘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