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寶】評論
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者
【海帶鄭】評論
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一) 人 為 或 天 然 災 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六)發生擠兌或恐有擠兌之虞。(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八)連續放假三日以上期間,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鈔之自動櫃員機占全部自動櫃員機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未能提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超過五台以上。(九)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十)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海外銀行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結果,有調降評等或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或「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等可能受處分之虞類似內容。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