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u Chang】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27:受雇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Ya Ya Chou】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趙飄飄】評論
要喔~性侵害之外的性騷擾 不過要有一些"肢體上"的接觸 屬告訴乃論
【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沒看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