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24 當被告對法官所作羈押之裁定,認為權利受侵害或不服裁定結果時,依據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可 提出下列何項司法權上的救濟? (D)抗告(Ⅰ)【抗告】====◎對【裁定不服】提「抗告」~對於未確定之裁定,向法院表明不服之訴訟行為。EX:「檢察官若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時,得向法院提起抗告」。◎「期間」~【10日↓】內。(Ⅱ)【上訴】====◎對【判決不服】提「上訴」~不服下級法院的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改判的救濟方式。◎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刑事訴訟」~【10日↓】內、「民事訴訟」~【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Ⅲ)【訴願】====◎人民認為「政府違法」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當,導致其權益受損(維護個人權益)」。◎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