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貼貼樂 ( ̄︶ ̄)↗】評論
50 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以下的事由組合,何者完全正確? (A)①②(B)②③(C)①③(D)②④
【suzy】評論
新增第31-1條規定如後(2018年1月1日施行)(第1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第3項)前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於第1項情形準用之。
【侯明忠】評論
所以依目前的法律,應該是C,D都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