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評論
(A)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條 (聲請迴避-裁定駁回之救濟)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條 (移轉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A)甲應向高等法院具狀聲請該法官迴避(X;地方法院)(B)甲應證明該法官執行職務偏頗之事實(X;釋明)(C)甲聲請該法官迴避,若經法院裁定駁回,甲可提起抗告(O)(D)若該法官經法院裁定迴避,則案件應移轉到其他法院審判(X;其他法官審判)